苑文其详

111.谷歌与网络平台的中立性

2017-07-27

6月27日,欧盟的公平竞争委员会基于保护消费者公平使用搜索引擎的权利,判决美国超级公司谷歌违反托拉斯法,并提出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24亿欧元。这个数额震惊全球,立即也引发一连串针对什么是公平消费权益的讨论。

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理由如下:从2008年开始谷歌的搜索引擎以非常有系统的方式,让企图比价购买物品的消费者,在搜寻结果的最上方,只看到谷歌相关的产品,并且把所有对手的产品至于下面,甚至让消费者几乎没有可能注意到其他公司产品的存在。在提出如上理由之后,欧盟给谷歌90天的改善期,促使谷歌提供的产品,与其他网络平台所提供的产品,处于公平竞争的条件里。

很明显,谷歌感觉不服气,准备上诉到欧洲法院去。那么,谷歌有没有抗告的理由呢?我觉得答案是有,而且还不少,让我们分别从消费行为、搜索引擎、顾客利益与公平竞争四个角度来看待谷歌公司抗告的理由。

首先,消费行为主要指的是买与卖之间的关系,其所牵涉到的是供给与需求。消费者代表买方,有需求找寻能够提供需求事物的求售对象。谷歌公司的搜索引擎,是各种商务之外的一种商业模式,本身并没有垄断消费行为的能力,至少它只能提供消费讯息,却没有能力强迫顾客,非买搜寻引擎所显示的结果不可。

其次,有关搜寻引擎的竞争,谷歌其实可以说,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搜索引擎也是一样运作。在网络上运作的商业软体里,还有更多的竞争对象,例如易贝与亚马逊。只要谷歌与这些搜索引擎维持公平竞争的关系,那么独占的行为自然就不存在,因为原来反托拉斯法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不会处于消费弱势,而谷歌的强势并没有强迫消费者非用谷歌不可的力量。

第三,有关消费者的利益有两方面的议题,第一是购买物品的品质,另外一个是花费时间的计量。有的人特别注意品质,因而会花时间找寻最好的对象,那么这个人当然可以持续搜索,但也有的人顾及时间,只希望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想买的东西。无可否认的是,最好的情况当然是两者兼备,如果从谷歌那搜寻到的结果,正是既迅速又完美的东西时,那这不正好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吗?

最后,就是有关公平竞争的基本定义。根据欧盟委员会判决的理由说,谷歌的搜寻结果中包含了两道计算法。第一道计算法,让消费者搜寻他要买的东西,然后,第二道计算法是将第一道计算法中搜寻出来的结果,经过利益的计算,将谷歌的产品置于上方,以利促销。问题是,这真的是谷歌内部运作的计算流程吗?如果第一道计算法,运作的结果就已经让谷歌的产品置于上方的话,那么要如何证明谷歌的计算法本身不是公平的呢?难道要让谷歌公布所有搜寻引擎运作的软件,以及这些软件所牵涉到的计算方法吗?而即使公布以后,又要如何证明谷歌确实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呢?如果真的要这么做,那么谷歌的商业机密不就完全公布于世了吗?

面对着一大堆问题,也无怪乎这个案例不但受人瞩目,也成为一个争议极大的事件。争议的本源来自于这个世界所牵涉到的哲学问题,也就是说,如何重新定义市场,以及在这个定义之下的伦理问题;问题的争执是两方面的。首先,在网络时代中,消费者的购买倾向已经发生质与量的变化。在品质上,网购的好处,不但节省时间,还在各种价格竞争下,网络消费明显比实体消费要物美价廉许多。这个趋势日渐成为风潮,导致直到目前为止,消费习惯已经完全进入网路时代。然后,在量化的竞争中,尤其是在网路普遍相对而言比较自由的欧盟地区,谷歌的普及率已经高达90%。在这么高的比例下,也无怪乎欧盟的公平竞争委员会,会下这么重的手,对这家网络公司寄出由始以来最高的反托拉斯罚款。

其次,在网络时代中,搜索引擎扮演的角色已经出现变化,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界面。在20世纪的时候,这个界面是由家庭、学校与社会所构成的。当时,我们很广泛的从家庭教育,社会教育,以及学校教育,来认识这个世界。今天,在原有的教育功能中,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已经被网络所取代。在网络世界中,搜索引擎扮演了我们认识世界的主要功能。它们提供的东西如果有偏差,那么我们日后,迟早要活在一个有偏差的社会中。果真如此,那么人类未来的世界将不仅是某家公司独占,而是进入一个充满偏见的世界,至少是依照这家公司的规划所进行的世界。

因此,虽然欧盟对谷歌的处罚缺乏一枪毙命的证据,但欧洲真正要求谷歌落实的,不是让出市场给其他公司,而是让谷歌注意在网络时代中他应该尽的责任——维持中立原则。我知道,这个责任很抽象,但是在科技带领我们进入新的世界的同时,所有我们能够坚持的就是反抗专断,维持多元。我们只能相信在多元发展的环境中,创意是可能的,突破会发生的,而人类能有更多的选择,支持自己所要的幸福。这么说的同时,我也必须承认,这依然是很抽象的。